中新网5月19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将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一货多卖”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例如,在案例一某民营房地产企业内部腐败系列案中,上海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再如,在案例二某大宗贸易领域合同诈骗案中,涉案金额高达68亿余元,浙江检察机关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依法平等保护涵盖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受害企业合法权益。
持续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既有依法提起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回应企业信访诉求的审判监督案件,也有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接续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案监督案件。例如,在案例五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中,北京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并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落实“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有效发挥了检察监督效能。在案例六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中,江西检察机关高质效开展法律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发现行政违法线索后,通过行刑衔接监督纠正不正当行政执法行为,为企业纾困解难。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 受贿行贿一起查 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检察履职中要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标本兼治,探索检察服务企业新机制,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刘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邹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裁兼项目拓展中心总经理。
2012年至2022年,刘某某分管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拓展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拓展中心)业务,其利用项目拓展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等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邹某某等下属员工,收受多家房地产项目合作方给予的贿赂款。其中刘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亿余元;邹某某收受贿赂共计1.177亿元,个人非法所得3770万元。
2024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分局)以刘某某、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对刘某某、邹某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6月,浦东检察院分别补充起诉刘某某漏罪事实。2025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被告人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此外,浦东检察院另起诉某地产公司内部腐败系列案关联受贿人员8人,行贿人员15人,行贿企业11家,相关案件已陆续判决或在法院审理阶段。
陈某、孙某等7人合同诈骗
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合同诈骗 一货多卖 非法占有目的 追赃挽损
自2011年4月起,陈某在上海先后控制4家贸易公司,开展铝锭现货贸易。因经营亏损,2017年陈某雇佣孙某担任总经理,扩大铝锭期货与现货贸易,并开始“一货二卖”。后因对市场行情误判,经营亏空持续扩大。2018年11月起,陈某伙同孙某在明知实控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注册并实控5家贸易公司及收购2家仓储公司,安排赵某担任实控的宁波港某仓储公司负责人,并与外地仓储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合谋,实施铝锭“一货多卖”。陈某、孙某以支付约15%保证金等为诱饵,以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等仓库存储的铝锭为标的,通过赵某、董某某、严某某、张某等人出具虚假提货单、入库单等单证,骗取客户货款,用于弥补亏损、期货投机及个人高消费等事项。截至2022年5月案发,陈某、孙某等人通过“一货多卖”方式,造成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41家单位实际损失68亿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至案发,陈某、孙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挪用某国有投资公司7355万余元资金进行铝锭期货交易。2021年6月至案发,陈某伙同赵某在公司铝锭仓储经营业务中,给予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汪某铝锭过户费回扣共计42万余元。
2022年5月,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的货主单位因未能提取存储的铝锭而报警,后宁波公安机关对陈某、孙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宁波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至3月,检察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追加起诉。同年5月至12月,检察机关分别以陈某、赵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陈某、孙某犯挪用公款罪补充起诉。
2025年2月至4月,一审法院对陈某以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某以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对赵某、董某某、严某某、张某、汪某依法作出相应判决。陈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8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陈某某等人盗窃
温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列案
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外资企业 分层分类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坚持内外资企业同等保护,强化立案监督,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于团伙型犯罪,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实行分层分类处理。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经营管理漏洞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堵漏建制,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珠海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成立于1990年,主要业务为生产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日用电子产品,系荷兰某知名外企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2016年至2023年,为牟取非法利益,某电器公司运营总监、高级供应链经理赖某某、车间工人邓某某等48名公司人员相互勾结串通,形成若干相对固定犯罪团伙,利用各自职务或者工作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假报废或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侵占、窃取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产品及相关零配件、耗材,并陆续销赃给温某某、康某某等21名收赃人员,累计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经查,赖某某利用分管仓储等职务便利,指使仓库主管孙某将价值10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产品从仓库分批运出后,通过下属邱某某销赃给黄某某,获利690余万元;邓某某伙同领班艾某某、李某某等10人组成两个团伙利用物料申领审批权限,虚报冒领锡焊线,在运出公司后销赃给温某某,获利690余万元;邓某某另与仓库管理人员任某某等18人达成合作,其通过低价收购任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价值21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产品及配件,后再转售给康某某等16人的方式赚取差价;工程部实验室测试员罗某甲等3人利用领用、搬运物料的职务便利,窃取价值5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及配件后,销赃给邓某某等5人;仓库拆料组人员陈某某与仓库上料组人员罗某乙等人共谋,在仓库操作员离开时进入操作台虚增电动牙刷头的出库数量,再安排拆料组人员王某某、上料组人员李某某等人将价值150余万元的电动牙刷头偷运出公司后由陈某某销赃给康某某。
2022年12月至2024年11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湾区检察院)对犯罪情节严重及“零口供”或有串供行为的赖某某等18人依法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或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李某某等11人依法不批准逮捕。为减少企业损失,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的房屋、股票、存款等财物共计价值1500万余元。
2023年7月起,金湾区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赖某某等19人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犯盗窃罪、被告人温某某等11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赖某某等35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赖某某等8人先后提出上诉。2026年4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对赖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责令赖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电器公司597万元。其他7人二审裁判也已生效。
张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特种设备融资租赁 技术专家协助办案 公共安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融资租赁类特种设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准确认定特种设备相关控制器件及系统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导致增加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应依法严惩。在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维护设备生产厂家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和行业风险治理,守护公共安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某机械租赁公司名义,以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方式向某起重机械公司采购70余台塔机。某起重机械公司对塔机安装远程监测控制系统,以加强对分期付款采购塔机设备的管理,并约定买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卖方有权通过前述系统对塔机进行锁机。张某某在将采购的塔机出租给全国多个项目工地后,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某起重机械公司依照合同条款对塔机进行锁机。此后,张某某联络被告人张某、刘某对被锁塔机解除控制,并支付每台25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费用。经查,张某、刘某通过剪除原有控制线、加装非法控制器的方式,对21台被锁塔机进行非法解锁,其中张某获利8万余元,刘某获利1.5万余元。张某某自塔机被非法解锁至案发,共计收取设备租金48万余元。
2024年9月,某起重机械公司发现案涉塔机设备失联,遂向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宁乡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2月,宁乡市公安局以张某某、张某、刘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乡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6月,宁乡市检察院以张某某、张某、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某等人五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
职务侵占罪 审判监督 境外取证 一案多查
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在案件再审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落实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发挥检察监督效能,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09年至2010年间,杨某某利用担任某港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经某咨询公司介绍与某单位房地产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借助某咨询公司索要项目介绍费的契机,向某房地产公司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商业咨询协议的方式,虚增咨询合同标的额、虚构业务名目,致使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支付9540万元资金,其中某咨询公司实际获得3000万元,其余6540万元被杨某某非法占有。后因该房地产项目最终未达成合作,房地产公司经审核发现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签署及付款存在问题,并要求杨某某追回公司已付资金,但杨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公司资金无法追回。
2013年4月,某地产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于当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三分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同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将本案向北京市检三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北京市三分院将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办理。同年11月,朝阳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后杨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杨某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2023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对二审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再审。202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
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串通投标 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权 撤销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时,应依法全面行使调查核实职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对确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加强释法说理,及时答复申请人;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线索,应依程序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确实有证据证实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情况并监督纠正,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某建筑公司系某央企下属子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江西省。2024年9月,某建筑公司陆续收到江西省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发出的《串通投标行政立案通知书》。其中,某地住建局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0万余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8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为此全面开展自查,并确认从未在该地参与任何工程投标活动,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发现公司名下多出一个用于投标的由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副锁,办理地为上饶市,公司怀疑系他人在上饶市伪造了数字证书副锁,并冒用本公司名义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进行串通投标活动。2024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以其被伪造投标数字证书为由报案,侦查机关未予立案,也未作书面回复。2024年12月,某建筑公司认为侦查机关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刑事立案而未立案,遂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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